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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公务员考核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6日来源:定西党建网 作者: 点击:

《公务员考核规定》于200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

考核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公务员考核规定》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政绩观,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考核对象

公务员考核,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考核内容

(一)基本原则:

1.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2.客观公正、精准科学;

3.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4.奖惩分明、有效管用。

(二)基本依据: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1.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2.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重点了解政治鉴别能力、学习调研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3.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4.绩:全面考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职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5.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重点了解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三、考核方式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一)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一般按照个人小结、审核评鉴、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

(二)专项考核是对公务员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关键时刻的政治表现、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

(三)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是对公务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公务员有受相应处分等特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20%以内;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掌握在25%以内。优秀等次名额应当向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基层一线、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综合表现突出或者问题较多的机关,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其优秀等次比例。

四、考核程序

(一)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总结述职。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根据需要,可以对其他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

3.了解核实。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研、服务对象评议等方式了解核实公务员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4.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表现以及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5.确定等次。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优秀等次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好的公务员中产生。

(三)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四)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五、考核结果运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给予嘉奖,在本机关范围内通报表扬;晋升上一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2.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职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本考核年度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同时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职级的资格。

4.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进行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下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5.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2.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等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教育培训,帮助公务员改进提高。

六、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援派或者挂职锻炼期间,一般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的相关情况,由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单位提供。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六)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七)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受政务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所在机关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间考核结果。

(八)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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