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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公务员调任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5月6日来源:定西党建网 作者: 点击:

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

一、公务员调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公务员调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及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坚持下列原则:

1. 党管干部;

2.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3. 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4. 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5. 依法依规办事。

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调任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三)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四)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七)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得调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调任工作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 提出调任人选;

3. 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4. 组织考察;

5. 集体讨论决定;

6. 调任公示;

7. 报批或者备案;

8. 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五、调任工作应遵守哪些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得将调任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人员;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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