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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初任公务员岗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予以明确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5日来源:中共漳县委员会组织部 作者:杨亚勇 点击:

根据2014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年。”除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需要实行试用期之外,一般理解为下级职务提任上级领导职务时才应当实行试用期制,重在体现“提拔”的分量。

但是2016年制定印发的《甘肃省<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甘组通字201651)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调入机关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调任时应当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同时,第十七条规定“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一般应当理解为九级职员(一般事业干部)提拔在副科级事业岗位之后才能平级调任公务员岗位,而且应当实行试用期制。比如,乡镇扶贫站站长平级转任为乡镇综治办副主任应当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这又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不是完全相符。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准确合理把握,存在一定的难度,建议省、市委组织部研究反馈,在确认以上建议合理性的前提下对初任公务员岗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的相关规定酌情予以完善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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